《生活》酒後駕車新法@法規/酒測標準/罰則/代客叫車資訊懶人包

《生活》酒後駕車新法@法規/酒測標準/罰則/代客叫車資訊懶人包

台灣酒駕事件頻傳,造成了多少家庭的悲劇,再次呼籲所有酒客,千萬不要以身試法,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你不愛惜生命,也請不要去危害他人生命,政府於2013年06月13日搬出新法,嚴逞酒後駕車的民眾,酒駕新法令希望能有效制止這些酒後開車的人,請大家愛惜生命。

 

酒醉駕駛:

酒醉駕駛或酒後駕駛(英語: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常簡寫為DUI)指的是在酒精或酒類飲品影響下控制並駕駛車輛(有時包括單車、有發動機器的工具及騎馬)。 酒醉駕駛會影響駕駛能力,被認為是屬於「有認識過失」的範疇,即「預見該事會發生,卻確信其不會發生而不做防範」的一類。

 

大部份酒類飲品都含有酒精的成份。酒精可以抑制人體中樞神經的運動。令反應減慢、影響動作協調、視力、集中力、認知能力等,從而導致嚴重車禍及傷亡。

鑑於酒精對人體有嚴重影響,駕駛前切勿飲用含有酒精或酒類之飲品。世界上大部份國家均視酒醉駕駛為嚴重違法行為,並制訂法律條文禁止駕駛者飲用或攝取過多酒精影響駕駛能力;在一些國家,酒駕若造成傷亡則在法律上視同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如在美國一些地方,像加州,酒駕撞死人可能會被以二級謀殺罪起訴,而二級謀殺罪最多可判無期徒刑。

 

酒後駕駛與酒醉駕駛有分別,不過酒醉駕駛效容易入罪,因為「酒後」未必「醉酒」。干涉此罪者多數希望「不會被警方當場發現」的賭博心理。他們以為酒後過一段時間才駕車,有信心符合法例要求,或者即使酒醉駕駛,沒有被警方截停調查酒精測試,事後當局也沒有追索權。

 

 

吹氣與血液測試:

要知道駕駛者是否受著酒類飲品的影響,主要有兩種測試—吹氣測試和血液測試。前者較快,但存在漏洞,例如使用漱口水後立刻測試﹐結果顯示酒精含量可以是醉駕標準的3倍多;後者則較為準確,由於要套取血液樣本,不適合即場測試。

 

 

各國標準(血液內的酒精含量):

歐洲

捷克:0
丹麥:0.5 mg/l,0.8將會馬上坐牢
法國:0.5 mg/ml
芬蘭:0.5 mg/ml, 0.12%(嚴重者)
德國:0.5 mg/ml, 0mg/ml(於商業運輸中載客); 0.11% (嚴重的)
義大利:0.5 mg/ml[5]
荷蘭:0.5 mg/ml[5], 0.02%為拿取駕照少於五年的人士
瑞典:0.02%(最多6個月監禁), 0.10% (最多兩年監禁)
瑞士:0.5 mg/ml
土耳其:0.5 mg/ml
英國:0.8 mg/ml

 

美洲

阿根廷:0.05%
巴西:0.06%
加拿大:0.08%
古巴:0%
墨西哥:0.08%
尼加拉瓜:0.08%
美國:0.08%

 

亞洲

中華民國:0.03%

0.03%以上未滿0.05%者罰鍰新台幣15,000至90,000元,吊扣駕照一年;0.05%以上者吊扣駕照一年,並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肇事致人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吊銷駕照並終身不得考領)

 

香港:0.05%

日本:0.15 mg(提供車輛給酒駕者,或是同乘酒駕者開的車輛,亦有可能導致刑責)

南韓:0.05%

馬來西亞:0.08%

菲律賓:0.05%

新加坡:0.08%

泰國:0.05%

印尼:無限制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生活》酒後駕車新法@法規/酒測標準/罰則/代客叫車資訊懶人包

酒駕行政公告:

酒駕新法6月13日正式上路,降低酒駕標準、加重罰則,警政署將持續嚴正酒駕執法,降低酒駕肇事,確保交通安全。

 

本署自101年6月起擴大執行全國取締酒駕專案工作,防制酒駕工作在全民及政府的重視及積極推動下,酒駕肇事傷亡已獲得初步成效,102年1至5月取締酒駕違規5萬0,326件,移送法辦1萬9,174件,酒駕肇事死亡人數125人,與101年同期相比,酒駕死亡人數減少51人(-28.98%),整體酒駕死亡人數呈現下降趨勢。

 

為持續降低酒駕違規(法)及肇事案件,政府已完成降低酒駕標準及加重罰則修法,將自6月13日起開始實施,除刑法第185條之3將駕駛人移送法辦酒精濃度值明訂並下修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且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的刑罰;酒駕肇事致死或致重傷者,刑度也配合加重外。交通部亦修正公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條文,降低酒駕標準為每公升0.15毫克,並與刑法修正條文同步施行,以提高警惕效果,杜絕酒駕行為。

 

為因應酒駕新法施行,展現警察執法決心,本署已規劃本(102)年6月13日實施「全國同步擴大取締酒駕專案勤務」,並持續每月規劃2次全國同步執法專案勤務,要求各警察機關「嚴正執法,加強取締酒駕」,針對轄內易發生酒後駕車或酒後肇事之地區、路段與時段,做周詳分析檢討,妥適彈性規劃酒測勤務部署,落實「區域聯防」機制,強化機動巡邏攔檢,以減少無辜民眾受害,杜絕駕駛僥倖心態,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警政署同時呼籲全體汽、機車駕駛人重視法令,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同時全力配合交通部宣導政策,呼籲民眾確實戒除勸酒習慣,落實「指定駕駛」、「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措施,亦請業者應提供飲酒顧客必要之交通服務(如代叫計程車),養成「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好習慣,珍惜自己的生命,更關懷他人的安全,共同維護交通安全。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

 

 

酒駕新罰則及交通新法規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11611號令 修正公布「刑法」第 185-3、185-4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185-3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預定於102年6月13日公告)

第一百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

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生活》酒後駕車新法@法規/酒測標準/罰則/代客叫車資訊懶人包

 

台灣大車隊:http://www.taiwantaxi.com.tw

台灣大車隊叫車電話

手機直播 55688(每秒0.1元)  市話直播 405-88888  台北免費電話 0800-055850#18

 

大都會車隊:http://www.mtaxi.com.tw/

大都會車隊叫車電話

手機直播 55178(每秒0.1元)  市話直播 02-4499-178  免費電話 0800-055850#1-1-22

 

再次提醒大家,生命誠可貴‧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生命誠可貴

臉書留言

一般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